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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油煙處理時報【蔡淑芬】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陳志愷表示,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世界各國陸續修改國內法令規定,台灣今年7月亦立法完成所得稅法受控外國企業(CFC),以及通過適用個人CFC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對於運用境外第三地公司進行全球布局的台商及海外投資理財的個人,將有很大的影響。

陳志愷說,反避稅條款上路後,以往投資者將盈餘留在境外紙上公司,雖不匯回台灣仍須課稅,並可能喪失境外稅額扣抵權益,造成稅負成本增加,提醒投資者應結合所得稅法移轉訂價(TP)及實際管理處所(PEM)等反避稅條款,重新檢視海外投資現況,以掌握稅負影響,進而擬訂投資架構、集團管理及營運流程的整體因應策略。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謝如蘭分析各國的CFC稅制,並對台灣CFC稅制提出改善建議。她認為,台灣目前對CFC認定標準,並未如BEPS行動計畫及美國內地稅法典,對股東持有股份有相當詳細的規定,僅以文字概括性定義,未對個別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的持股比例加以說明,,將導致實務上容易發生納稅義務人與國稅局對條文內容認定不一致,衍生不必要爭議。

其次,台灣CFC稅制僅規定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但該條文並未對盈餘,以及哪些所得可視為是CFC的所得加以定義。

謝如蘭說,BEPS行動計畫針對CFC稅制,已提出餐廳油煙處理許多種定義所得方式的建議,且許多國家大都是以採取類別分析法,將所得分類為股利股利、利息、保險收入、權利金和無形資產收入、銷售和服務收入。她建議台灣亦可採此方式認定CFC的所得。

談及國際稅捐爭端解決機制建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柯格鐘指出,為避免對納稅義務人雙重課稅或雙重不課稅、防止各國間有害競爭的稅捐規範與實務,BEPS行動方案正致力達成稅法一致性與實質性的認定基準,積極要求提高各國租稅法律規範與實務作法油煙異味處理的透明度,建立國際間稅捐爭端解決機制,以提高納稅義務人對跨國活動稅捐負擔的法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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